昨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新政进行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新的养老金保险规定鼓励“多工作、多缴费、多拿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实施后多数参保人员养老金会有提高,但提前退休的人会吃亏。
“老人”“中人”“新人”界定 养老金计发方法
“老人”(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 按以前方法计发,不受影响。
“中人”(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退休) 实行过渡办法,即退休时,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高出的部分每年按一定比例发给退休人员,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的数额予以补足。
“新人”(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 完全按新办法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备注:目前“中人”领到的养老金,只是预发数额,待按新办法重算后,高出的部分争取年底前补发到位。
解读一 关于计发办法
按新办法能拿多少养老金
据介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际上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基本组成部分,新的计发办法主要是对这两部分作出规定。
●基础养老金(W)
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Y)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计算公式:W=(X+Y)/2乘以n%(n为缴费年限)。
需要指出的是,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Y),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Z)。计算公式:Y=X乘以Z。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Z),则指的是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Z=(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1992年本人年工资缴费;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1992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年年底本人的缴费年限,an/An为某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详细的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W=[(X乘以Z=Y)+X]/2乘以n%。
比如,南京市民王先生2020年退休,这一年他60岁,缴费年限是30年(n),按上述公式经过一系列计算,得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Z=1.4,退休时上年度即2019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X),那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Y)=3000元×1.4=4200元。那么,王先生每月领到的基础养老金为:(3000元+4200元)/2×30%=12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下表)。计发月数的标准是由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不同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不同。还以南京市民王先生为例,他2020年退休时6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缴费年限为30年,假如个人账户共有9.9万元,那么他每月能得到个人账户养老金9.9万元除以139个月,约等于712元。
那么,按照新的计发办法,王先生每月的基本养老金=1200+712元=1912元。
而王先生实际拿到的养老金,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应包括每年省政府调整增发的养老金,以及企业年金发放的部分(如果王先生单位有企业年金的话)。因此,1912元只是每月的“基本养老金”。
●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如果按老办法计算,王先生每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退休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累计额/120,两者相加=600元+825=1425元。
可见,新的计发办法比老办法要高出一部分,其中多数人会增加。而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标准越高,参保职工今后的养老金待遇就越好。
有关人士表示,原先的计发办法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拿到的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显得不公平。新办法改变了这些弊端,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从机制上控制提前退休和少报少缴保险费。
计发月数新标准
退休年龄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解读二 关于标准调整
每年7月1日调整基本养老金
[新规]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解读三 关于保障范围
农民也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新规] 我省范围内的四类人员可以参保:(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到今年6月底,我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116万余人,居全国前列。与我省原来规定相比,新政策去掉了“城镇”二字,这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城镇所有企业的职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将乡村所有企业员工纳入进来,农民到当地乡村企业工作,也能参加基本职工养老保险。所有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四 关于个人账户
9县市按8%一步到位先行做实
[新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称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由原来的11%降至8%。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四部分组成,包括该规定实施前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该规定实施后个人按工资8%缴纳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也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国家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个人账户利息。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以往,个人账户多是“空账”,上面的钱被调剂到社会统筹基金等处使用了。做实以后,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日前,省政府常委会议已批准我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方案。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省直管行业单位和江阴、张家港、吴江、昆山、太仓、常熟、丹阳、扬中、江都等9个县(市),启动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个人账户按8%一步做实到位。其它没列入试点的地方,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解读五 关于保险待遇
08年后缴费不满15年退休的可补缴
[新规]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目前我省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男性退休年龄是满55周岁,女性是50周岁。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企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如果原是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按原国家规定,即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办理退休。
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据了解,对于2008年7月1日后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的,我省确定,按照自愿的原则,允许顺延缴费时间,直至缴满15年,然后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六 关于缴费工资
按实际工资“保低”“限高”
[新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单位缴费,通常为职工工资的20%,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是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我省每年设定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这个基准数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保低”和“限高” 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让差距不至于太大,促进社会公平。
此外,个体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 |